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354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叶,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3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星渊,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价值。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雁虹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张惠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