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354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叶,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3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星渊,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价值。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雁虹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张惠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