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753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范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叶,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
法定代表人:李星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刘荷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 琼
书 记 员 徐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