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647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叶,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