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647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叶,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