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创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05民催23号

申请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号新城科技大厦**幢第**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俊丰,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由江苏银行南京泰山路支行出具的票号为904000412101XXXX、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金额为100000元、申请人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睢宁县国库支付中心—清算专户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生奇

审 判 员  曾牛平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