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3287号-1
原告:合肥乐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2447XD,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裙楼18-484。
法定代表人:黄乐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锋,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67384831F,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F栋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俊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乐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乐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乐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乐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2676元,保全费1871元,合计4547元,由原告合肥乐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贵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解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