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524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90元,合计2980元,由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
代书 记员 贾昱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