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3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诉判决书,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5947.88元及利息(利息以265947.8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诉讼费2419元,鉴定费13306.44元、执行费416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未到法院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2、关于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2号、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2-3号、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4-1、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28号、南京市鼓楼区钟阜路1号、南京市玄武区西家大塘1号、南京市栖霞区合班村375号不动产;3、关于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下车辆*******;本院将被执行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彤限制高消费。因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工作记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巫杉执行员***执行员***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