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鸿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西咸新区鸿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2)陕0423民初308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鸿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31105.54元,承担案件保全申请费3867元,执行费87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鸿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423执6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