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众优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民初4256号 原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西安众优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公局 公司)与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六建 公司)、西安众优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众优创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 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交二公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 被告南京六建公司、西安众优创公司共同向原告中交二公局公 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921619.98元(含:管理费323249.86元、 临时用地租金997.92元、塔吊租金239200元、塔吊检修费用 32000元、降水井维护费用151052.2元、混凝土差价费用175120 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诉讼费 用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 年8月5日及2021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南京六建公司签 订《地下结构工程及防水工程施工协议》、《地下结构附属工程施工协议》等多份施工协议。施工协议约定,原告将泾河新 城泾干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及配套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劳务 3 分包给南京六建公司。施工过程中,南京六建公司未经原告同 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众优创公司,且南京六建公司多次 出现未按照施工计划完成进度目标、工程质量问题、未按时足 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违约情形。原告依据施工协议约定,2022 年2月17日向南京六建公司发函要求其退场,但南京六建公司 拒不退场,并与众优创公司反复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阻工,导 致项目长时间无法施工。2022年4月3日原告与南京六建公司 合意解除施工协议后,二被告不再阻工。二被告的阻工行为导 致原告项目施工工期延误,并造成多项损失。二被告的上述行 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南京六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主管权提出 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西***委员会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 南京六建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多份施工协议的第十九条明确约定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向西***委员会提请仲裁”,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 案范围,原告向法院起诉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主管本案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并附西 ***委员会(2023)**字第2055号仲裁受理通知书案涉施 4 工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8月5日及2021年12月5日, 原告中交二公局公司与被告南京六建公司签订的《地下结构工程及防水工程施工协议》、《地下结构附属工程施工协议》等 多份施工协议该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均约定:“甲方和乙 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西 ***委员会提请仲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 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 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效力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确认或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现原告未对该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起诉本案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虽原告中交二公局公司对主管 权异议辩称本案系其基于二被告就案涉工程实施的阻工侵权行 为而主张赔偿损失案且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咸阳市泾阳县,故 可以依法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交二公局公司主张的二被告阻 工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系基于其与被告南京六建公司的案涉 工程施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 虽该多份施工协议双方合意解除,但未决纠纷仍应适用相应协 议条款,故对原告中交二公局公司关于主管权异议的辩称不予 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 5 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1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6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二十条【仲裁协议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 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 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 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 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 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 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 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 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 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7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 入笔录。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