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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绿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3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句蜀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08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183执2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玮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