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3民初3760号
原告:句容市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王某某。
被告:某江苏生态环境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种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句容市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某江苏生态环境公司、江苏某种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句容市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