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开元经济适用房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终2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政府西路财政所三楼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开元经济适用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梅兰东路108号204-1。
法定代表人:袁克进。
上诉人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开元经济适用房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缓交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田扬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