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37号
申请人: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镇府西路财政所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龙轩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孝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震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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