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20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TD8067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龙轩路**。
法定代表人:董孝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宜进,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25196725H,住,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镇府西路财政所****/div>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敏哲,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37.5元,由上诉人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旭
审判员 缪翠玲
审判员 顾春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