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元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591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25196725H,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镇府西路财政所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元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Q,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西藏西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1层104A室。
法定代表人:董孝鹏,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龙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A,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玉枝,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鹰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4,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3楼D-304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董孝鹏,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刘红宇,女,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张赓,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王跃进,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申请人江苏金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元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鹰凰实业有限公司、董孝鹏、刘红宇、***、张赓、王跃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73225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元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济川东路北侧、泰盛路西侧的土地【证号:苏(2019)泰州不动产权第0073510号、苏(2019)泰州不动产权第0000981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泰州不动产权第0015825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安 南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人民陪审员  钱秀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