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山水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122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0MA1X1J6637,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淮河北路66号4号农电楼。
负责人:陈付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盱眙县山水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76448160R,住所地盱眙县古桑街道。
法定代表人:宋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烨,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盱眙县山水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迎阳
人民陪审员  李桂林
人民陪审员  王伟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殷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