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3执异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宏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新康村。
法定代表人:徐小锋。
被执行人:淮北诚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福龙。
第三人:东阳市兴发煤炭贸易有限,住所地**阳市横店镇工业区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云。
委托代理人:周剑清,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常宏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诚基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东阳市兴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东阳市兴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为(2015)东执民字第45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人东阳市兴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称,2018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东阳市兴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据此,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东阳市兴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常宏玻璃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淮北诚基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5)东执民字第4514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15)东执民字第4514号案件的执行。
另查明,2018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东阳市兴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淮北诚基电子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被执行人淮北诚基电子有限公司已确认收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常宏玻璃钢有限公司已经将本案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东阳市兴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已告知了被执行人,故上述债权债务转让程序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东阳市兴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为(2015)东执民字第45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 判 长 蒋 倩
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