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632号
原告:***,女,汉族,1958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荣,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被告:周光红,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江苏祥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排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周光红、江苏祥弘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