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437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国,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牌石大街**。
法定代表人:孔祥双。
被告: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卜村路以东、建材路以北宣城建材装饰大市场****
诉讼代表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2021年11月26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本院已受理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申请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提起诉请为两项,一为请求判令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偿还2618.97万元债务的责任;二为请求判令江***建设有限公司与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抵债协议》无效,确认***在“福泰嘉园”项目的房屋销售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请一为给付之诉,应在法院就***与江***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实体纠纷进行审理后裁判;诉请二实质是对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中被确认的债权有异议,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在审查***的起诉时,针对其该部分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对剩余诉请部分继续审理。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对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又以本院已受理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申请为由,将本案裁定移送本院审理,系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777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储全胜
审 判 员 胡继泽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梁 翔
书 记 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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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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