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108盱眙三英建筑工程队与某某、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2108号
申请人:盱眙三英建筑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30MA21CGH41Y,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古桑街道办事处佛窝村办公室305室。
经营者: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TEDBFX6,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黄花塘镇张洪村。
法定代表人:朱先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钺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301954107L,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1号A4-0956室。
法定代表人: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RFH238,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丁园路2号2层。
法定代表人:王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盱眙三英建筑工程队与被申请人***、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钺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盱眙三英建筑工程队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钺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7万元债权予以冻结,并提供张典高在江苏银行账号10×××21的存款30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盱眙三英建筑工程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钺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张典高在江苏银行账号10×××21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三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中文
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芳芳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