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民初4310号
原告: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汉中市汉台区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秦筑汉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秦筑汉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且支付了工程款,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