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汉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汉威体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288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汉威体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48229040Y。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南京汉威体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108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应支付汉威公司220554元及利息。因**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8日、9月29日、1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8000元,本案已依法冻结并扣划本院账户,该款8000元已支付申请人。另查明,本案申请人为非自然人,故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不能处置。
3、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共有住房一套,位于宜兴市××庄街道××幢××号××室,面积为107.45平方米,上述房产已设定抵押,抵押金额424300元,本案已依法查封。另查明上述住房被执行人仅占有百分之一的份额,暂不宜处置。
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5、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强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便利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便利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
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8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便利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便利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1082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许乐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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