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6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南海路1087号。
法定代表人:顾峻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卫国,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负责人:宋晓,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仲,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严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新证据,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景 鑫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张朴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冬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