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5489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产业园区(岩孔镇光明村烂田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9637319XE。
法定代表人:吴家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昌灿,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南海路10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251976585Q。
法定代表人:顾峻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程,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海华,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金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申请人沙金建材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黔0523民初548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14189.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沙金建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14189.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曦影
书 记 员  胡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