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5489号
申请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产业园区(岩孔镇光明村烂田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9637319XE。
法定代表人:吴家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昌灿,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南海路10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251976585Q。
法定代表人:顾峻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金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沙金建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及网络查控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14189.1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建设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限额为614189.1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申请人沙金建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14189.15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申请人沙金建材公司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建设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申请,因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具体的财产信息,无可操作性,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金额以614189.1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曦影
书 记 员  胡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