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82民初1392号 原告:南通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TBT7T6A,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雪岸居委会12组4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251976585Q,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南海路10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南通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