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雍志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8133号之二 原告:上海雍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600号3幢502室-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南海路108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雍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雍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雍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