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813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雍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600号3幢502室-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南海路108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雍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81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雍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南通市金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