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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创联品牌推广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创联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城市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桢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338698215Q。 法定代表人:***。 西安创联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陕0581民初336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韩城市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西安创联品牌推广有限公司工程款94159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05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西安创联品牌推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70798.5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10886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安创联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书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2)陕0581执52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