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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创联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与韩城市中湖庭院文化餐饮有限公司,王州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429号 原告:西安创联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城XX街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同同,泰和泰(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中湖庭院文化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州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州暘,女,生于1984年7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西,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407270324。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创联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中湖庭院文化餐饮有限公司、王州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创联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创联品牌推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8元,减半收取4979元,由原告西安创联品牌推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