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鑫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远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7677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远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党,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发春,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唐秋云。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开梅(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远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了(2019)苏0505民初76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44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我院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现申请人苏州市远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苏州市远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游进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