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瑞智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754号
申请人:南京瑞***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X4HK55E,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路**办公楼5-441。
法定代表人:徐浩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昱,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512579076,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龙腾路**。
法定代表人:赵振尘,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瑞***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瑞***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魏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