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593号
原告:苏州市天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子胥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周康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楠,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旺,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龙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尘。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天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天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天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天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