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91民初17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龙腾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因需补充相应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为2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