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辖终1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鹿河镇。
法定代表人:谭茂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6-8号3F。
法定代表人:曾亿全,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3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子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并列案由,应以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登记住所地无经营人员,法定代表人谭茂飞的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因此应由吴中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准确确定本案管辖权,应对据以确定案件管辖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有《施工承包合同》,就玻璃幕墙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等进行约定,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应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具体、明确,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太仓市,故太仓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陈 亚 玲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