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6513号之一
原告: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6-8号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53835421。
法定代表人:曾亿全。
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299-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7623X。
法定代表人:黄兆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益明,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白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85014186520B。
法定代表人:毛雅萍,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宁初,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2020年4月17日,原告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30元,减半收取52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215元,由原告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坤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胡 浩
书 记 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