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141号
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53835421,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6-8号3F。
法定代表人:曾亿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克有,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17819,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鹿河。
法定代表人:谭茂飞,执行董事。
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85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1035000元;二、被告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3月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8385元(以517500元为基数,计算标准是年利率4.75%);三、被告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0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赔偿原告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2018年3月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8元,减半收取7404元,由被告江辉公司承担。此款原告鑫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江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鑫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市鑫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0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146796.00元及利息。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0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件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0年1月09日、2020年7月0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无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已被本院处置完毕,现尚余17402331.15元,现被执行人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除此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0年7月0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46796.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5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澄
审 判 员 王云超
审 判 员 罗红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曦
书 记 员 汤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