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州华都、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2318号
原告恩施州华都民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B6Q116。
法定代表人田大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湖滨大道1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21398G。
法定代表人:胡新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靳新烈,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原告恩施州华都民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靳新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恩施州华都民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华都民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州华都民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靳新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1.50元,由原告恩施州华都民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绍 阶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瞿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