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市都耀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3860号
原告:恩施市都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火车站小区(房屋编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6MPY28。
法定代表人:李申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娟,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亚玲,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湖滨大道1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21398G。
法定代表人:胡新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住所地,大冶市湖滨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PMX59B
代表人:吴昌雄,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张成君,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石港区。
原告恩施市都耀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张成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市都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都耀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都耀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8.48元,减半收取计1249.24元,由原告恩施市都耀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大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舒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