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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945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青,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21398G,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湖滨大道1232号。
法定代表人:胡新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明,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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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7.2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陈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饶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