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黄石市百祥五金器材有限公司(前称黄石市长安爆破器材服务有限公司)、黄石市天安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04民初266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黄石市百祥五金器材有限公司(前称黄石市长安爆破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东方山乡陆家铺村*组。
法定代表人:胡合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系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天安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系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享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政露,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黄石市百祥五金器材有限公司、被告黄石市天安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振宇
书 记 员  陈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