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1民初11650号
原告:恩施市佳丰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阳鹊坝村螺丝井组***房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1MA4CHNNN5L。
经营者:***,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1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2139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原告恩施市佳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恩施市佳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11月17日以被告方已付清租金,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佳丰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撤诉时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符合前述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佳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2元,减半收取计39.46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