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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502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安国镇沛公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502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5,692.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