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财保5号
申请人:陕西亿利星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亿利星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人民币9409694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陕西嘉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9409694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人民币940969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亿利星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铁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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