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1765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陕西锐***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6054317,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3-14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建工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K8M59E,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坤元SOHO-B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J9W4Y,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18号1层2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闫 妮 书 记 员 杜 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