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3086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南京臻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302745972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155号5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延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T5Y961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浦六北路216号A1栋31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臻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延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钱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