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乐安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03民初1571号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安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乐平,总经理。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安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乐安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珂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