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晶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635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晶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晶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晶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