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4702号
原告:山丹县裕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南湖中央花园综合楼二栋702室。
法定代表人:牛荣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道)金塘西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丹县裕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丹县裕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丹县裕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丹县裕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4元,由原告山丹县裕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