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宁县乡村振兴局、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030民初116号
原告:大宁县乡村振兴局,住所地:大宁县东街档案馆行政办公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933MB1544608A。
负责人:冯海帆,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职务:产业就业科科长。
被告: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杨舍镇(塘市街道)金塘西路北侧八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05347164XE。
负责人:邹承慧,职务:董事长。
原告大宁县乡村振兴局与被告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大宁县乡村振兴局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宁县乡村振兴局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宁县乡村振兴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3元,由原告大宁县乡村振兴局负担。
审判员 贺  小  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冀渊龙